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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七造成的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1.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赔偿另一方损失时,首先从赔偿总额中减去交强险限额,其余各方赔偿70%。

2。如果当事人的车有商业第三方保险,其实当事人70%的费用都会先由保险公司赔偿。

3。对方对一方损失的赔偿是一样的,但他的责任是30%。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5。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机动车方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不超过10%。

6。交通事故损失是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与机动车相撞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交通事故伤害赔偿

交通事故伤害赔偿

1. 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必要的花费。营养费用等构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伤残补偿金、精神安慰费、残疾辅具费、抚养生活费等;医疗费赔偿标准:医疗费赔偿金额以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金额为准。所产生的金额已确定;误工工资补偿标准: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后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时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当年职工平均年工资计算。

2。护理费补偿标准: (一)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者的计算公式为:护理费用补偿金额=同级护理服务补偿×护理时间;交通费 赔偿标准:交通费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路费支付。

3。主要交通工具为普通公交车;住院伙食补贴补偿标准:住院伙食补贴可参照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确定;营养费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 (二)因伤致残的受害人的补偿标准: 伤残补偿金的补偿标准:伤残补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程度,以上年因伤致残的城镇居民为基础计算的。提起诉讼所在地法院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伤残认定之日起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者,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残疾人辅助器具补偿标准: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

5。家属生活费补偿标准; ;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康复费须有相关证明,如医疗费账单等;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的数量和护理时间的长短确定。

6。 (三)被害人死亡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性质的确定:死亡赔偿的内容是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具体计算方式:死亡赔偿金按照诉请法院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按20年计算;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岁,死亡赔偿金就会减少1。年; 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7。家属生活费补偿标准; ;丧葬费赔偿标准:丧葬费按照诉请法院所在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六个月合计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治疗康复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失去工作。收入。

8。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伤残补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0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同等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项民事司法解释决定》第六条 医疗费用以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为准。费用、住院费等缴费凭证按照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9。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发生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培训机构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费用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单独提起诉讼。

10。但经医生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条民事司法解释决定》第七条 误工补偿金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被害人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

11。受害人因伤致残而继续旷工的,旷工时间可计算至致残日期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失业补偿金;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损失的工作时间。计算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受害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诉请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项民事司法解释决定》第八条 护理收费标准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级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只有一项护理人员数量,但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计算护理人员数量来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13。哺乳期以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被害人被认定为残疾后,应当根据其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备情况确定其护理水平。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项民事司法解释决定》第九条 交通费用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员就医或者转运的实际费用计算。到医院就诊计算;交通费以官方账单为准;相关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解释>等二十七条民事《司法解释决定》修订)第十条第一条住院伙食补贴费用可以参照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确定。

15。受害人确需前往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伙食费用的合理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说明〉27民事司法解释决定等(修改)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若干问题的解释 27 民事司法解释《解释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 伤残补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程度,按照人均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该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16。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的,或者伤残程度较高,但造成职业病危害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项民事司法解释决定进行了修改)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 按照常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费用。

17。如果伤情需要特殊需要,可以参考辅助器具配发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配发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几个问题的说明>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诉请法院所在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并按六个月合计计算。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关于修改27号民事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按二十岁计算,但六十岁以上,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岁以上,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说明2《十七条民事司法解释决定修改》)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计入伤残抚恤金或者死亡抚恤金。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项民事司法解释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年人均消费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按照标准计算;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居住年限,按二十年计算;但60岁以上,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75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20。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仅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扶养人为多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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