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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车的内容

一、遵守交通规则

1.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2.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3.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靠边行走;列队通行应当成行;过往车辆停车让行、抢行通过、嬉闹追逐等均属不文明交通行为。

4. 遇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5.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遇恶劣天气能见度在10米以内时,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再下降到每小时5公里。夜间无照明或照明不良的道路,驾驶人员应降低行驶速度,以增加跟车距离。

6. 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距路口30米以外减速或停车了望,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过。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距路口50米以外停车了望。

7.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有人看守的道口,当红灯亮时,应停车在白线以内,让看守人员帮助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无论红灯还是绿灯亮,均须在距道口15-30米处停车了望,确认无火车通过时方可通过。通过铁路道口不减速、不停车、不避让、不制动和抢道压线行驶的均为违章行为。

8. 驾驶车辆时,严禁吸烟、饮食、闲谈和播放收音机、看电视等有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9. 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10. 车辆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易触及的地方。

二、敬重他人

1.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保持安全车距。

2. 车辆在会车或超车时必须使用明示灯。

3. 车辆行驶中不能任意掉头。

4. 无特殊情况不准危险超车。

5. 在繁华地区行驶时注意观察标志、标线、信号,服从交警的指挥。

6. 遇到设有施工信号标志的地段,车辆应提前绕行,否则不准通过。

7. 注意观察道路上有无禁止通行的标志(如禁止通行、限制通行、禁止停车等)。

8. 会车前必须予先减速鸣笛(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条件不良情况下须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示意),靠右行驶,保持警惕,以防发生事故。

9. 会车时应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互关远光灯,保证会车安全。

10. 超车前必须先鸣笛(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条件不良情况下须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示意)示意,确认前车让过后方可超车。超越后应给被超越车辆留一定的安全距离再驶回原车道。不得从右侧超车或跟随前车超车。

11. 遇设有导向标志的路段,必须按标志规定的方向行驶。在没有标线路段上行驶时,可按行车方向靠右侧行驶,但不得侵占对方的车道或人行道。1

2. 遇有禁止超车的交通标志时不得超车;设有禁止超车标线的路段不得超车;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超车;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铁道路口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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