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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责任;机动车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过错方为机动车驾驶人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2022年7月11日,南京江宁南站警方接到报警称,一辆电动车逆行被汽车撞倒。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辖区格附近红运大道停车场。现场检查显示,电动车车主段某身上有多处划痕,该车司机李某因撞击前保险杠脱落。

经核实,段某当时正在反方向高速骑自行车,且未戴安全头盔。当他在路上转弯时,与李相撞并受伤。

最后,根据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段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在未确认道路安全的情况下继续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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