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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生产检验规定最新

FAL.2/Circ.131、MEPC.1/Circ.国际海事组织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的MSC.873、MSC.1/Circ.1586和LEG.2/Circ.3,更新了船上应配备的证书或文件清单。结合通函、船旗国和实船文件记录的要求,下面根据各公约的要求,整理出船舶应配备的证书、文件和记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括号内为相应公约要求的来源,以及具体时间和总吨位要求)。内容仅供参考。

【船旗国签发】

1。国籍证明;

2。最低配员证书(SOLAS CV/R14.2);

3。无线电执照;

4。船长、高级船员或等级证书;

5。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BCC(1000总吨以上船舶);

6。残骸清除证书 WRC(300 总吨以上船舶);

7。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CLC(2000载重吨以上散货油轮);

8。企业社会责任持续汇总记录;

9。船旗国的年度税表(个别船旗国要求,例如巴拿马)。

【SOLAS公约】

1。 SOLAS CI/12要求的豁免证书(一般不适用);

2。 PSPC涂层技术文件(CII-1/R3-2,2008.7.1后合同,或2009.1.1后龙骨,或2012.7.1后交货);

3。船上紧急拖带程序(CII-1/R3-4);

4。已完成的施工图(CII-1/R3-7,2007年1月1日以后建造,管理公司还应保留一套);

5。完整的稳性数据(所有客船、24m以上货船、CII-1/R5 & R5-1);

6。噪声检验报告(CII-1/R3-12、1600总吨以上、2014年7月1日后签约、或2015年1月1日后签约的龙骨、或2018年7月1日后交付的船舶,应符合MSC.338(91)标准。对于船舶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使用龙骨,应符合《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要求;

7。损坏控制图和手册(CII-1/R19、MSC.1/Circ.1245);

8。操纵手册(CII-1/R28、IMO A.601(15)、MSC.137(76) 和 MSC/Circ.1053);

9。 SOLAS CII-1/CII-2/CIII中提及的替代设计和布置评估报告(一般不适用);

10。船舶维修计划(CII-2/R14);

11。消防演习记录(CII-2/R15.2.2.5);

12。消防安全培训手册(应以船舶工作语言编写,设有船员餐厅、娱乐室及各船员舱室,CII-2/R15.2.3);

13。消防安全操作手册(编制要求同上,CII-2/R16.2);

14。消防计划/手册(CII-2/R15.2.4 & R15.3.2);

15。直升机操作手册(CII-2/R18.8.1,1999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130m以上滚装客船,或悬挂澳大利亚国旗并在澳大利亚水域航行的船舶,或其他必要的船舶);

16。更换现有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验收声明(CIII/R1.5、LSA4.4.7.6,所有船舶,在2014年7月1日后第一次码头检查期间安装,但不晚于2019年7月1日)。或者:可接受更换救生艇释放装置的声明(2011年5月20日之前建造的救生艇,2014年7月1日后第一次进坞检查时未按照LSA4.4.7.6要求改装救生艇挂钩);

17、应急部署表及应急指示(CIII/R8&R37);

18。落水人员救援预案(CIII/R17-1、MSC.346(91)和MSC.1/Circ.1447);

19。培训手册(CIII/R35);

20,广播唱片(CIV/R17);

21、VDR或S-VDR年度测试报告及合格证书COC(CV/R18.8);

22。 AIS测试报告(CV/R18.9);

23、LRIT符合性测试报告(CV/R19-1、MSC.1/Circ.1307);

24,海图和航海出版物(CV/R19 和 R27);

25,国际信号规则和 IAMSAR 手册第三卷 (CV/R21);

26。引航员软梯合格证及使用维护记录(CV/23.2.4,2012.7.1以后安装的引航员软梯);

27。航行活动记录(CV/R26 & R28.1,如果该信息未记录在航海日志中,则应以主管当局认可的其他形式记录);

28。货物系固手册(CVI/R5.6 和 CVII/R5);

29。货船安全建造证书SC(500总吨以上货船);

30。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及其Form E(500总吨以上货船);

31。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SR及其Form R(300总吨以上的货船);

32。货船安全证书(500总吨以下船舶,替代上述三证);

33。批准的货船安全设备记录(该记录注明船舶主要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筏、航行设备等的型号、序列号、制造商等信息,船级社使SE证书初次检查时有此记录,相关设备变更后也应反映在此记录中);

34。无线电设备岸基维护协议;

35、EPIRB年度测试报告(CIV/R15);

36。无线电设备年检报告;

37。救生艇年检报告(CIII/R20);

38。救生艇吊艇架负载测试报告(CIII/R20,至少每5年一次);

39。救生筏年检报告;

40、手提式、固定式灭火器检验报告;

41。通道证书和维护记录(CII-1/R3-9、CIII/R20、CI/R8 和 MSC.1/Circ.1331);

42。粮食运输批准证书或装载手册(CVI/R9)。

【防污公约及相关】

1。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和Form A(非油轮)或Form B(油轮);

2。油类记录簿(150总吨以上油船、400总吨以上非油船);

3。油污染应急预案SOPEP(同上);

4。国际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证书ISPP;

5。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批准文件(MEPC.157(55),不适用于经处理后排放生活污水的船舶);

6。垃圾管理计划(总吨位100以上、载运15人以上的船舶);

7。垃圾记录簿(400总吨以上、载运15人以上的船舶);

8。国际空气污染防治证书IAPP和时间表;

9。国际能效管理证书IEEC(400总吨以上船舶);

10。消耗臭氧层物质记录簿;

11。换油程序和换油记录(Ann VI/R14.6);

12。焚烧炉操作手册(Ann VI/R16.7);

13。加油收据和油样;

14。 EEDI技术文件(2013年7月1日后龙骨,或2013年1月1日后合同,或2015年7月1日后交付);

15。能效管理计划SEEMP(对于400总吨以上的船舶,该计划可以成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的一部分);

16。 NOx技术档案(2000年1月1日以后,130kw以上柴油机);

17。柴油机EIAPP证书(同上);

18。柴油机参数记录簿;

22。油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

2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批准证书;

25。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系统(ISM/ISPS/MLC)】

1。安全管理证书SMC;

2。符合性声明 DOC;

3。国际安全证书ISSC;

4。船舶保安计划SSP和保安评估SSA;

5。国际劳工公约证书MLC2006;

6。船员休息时间记录(STCW A-VIII/1、MLC A2.3.10);

7。财务担保证书(MLC A2.5.2 和 A4.2);

8,DMLC 第 I 部分和第 II 部分 (MLC A5.1.3.12);

9。 MLC证书检验报告(MLC A5.1.4.12)。

【其他约定】

1。国际吨位证书ITC(1969)和吨位计算书;

2。国际载重线证书LL(或其豁免证书)及干舷计算书;

3。国际防污系统证书AFS(4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4。防污漆系统声明(长度超过24m、总吨位小于400的船舶);

5。载重线国际公约指定情况记录(该记录载明载重线公约要求的相关设施,如水密门、风管、通风机等的尺寸、位置等信息);

6。船员起居舱室证书和检查记录(CA 证书和签发 CA 检查证书的检验报告以及批准的 CA 详细信息的记录。后者记录表明了船员起居舱室的位置、大小等信息。船旗国的缔约国将检查时对船舶进行检查。本要求不适用于MLC2006公约生效后建造的船舶);

7。起重设备合格证及维修记录簿(如有);

8。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证书IMSBC;

9。分类证书CLASS;

10。压载水管理计划 BWMP(每艘船);

11。压载水记录簿(每艘船);

12。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BWMC(400 总吨以上船舶)。

散货船附加】

1。 150米以上散货船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2016.7.1后签约,或2017.7.1后龙骨,或2020.7.1后交付);

2。船舶结构进出手册(2006年1月1日以后建造,2万总吨以上散货船);

3。货物信息(SOLAS CRVI/2 & CXII/R10);

4。散装货物手册(SOLAS CVI/R7 & CXII/R8);

5。散货船的增强型ESP检验报告。

【油轮增补】

1。 150米以上油船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2016年7月1日后签约,或2017年7月1日后龙骨,或2020年7月1日后交付);

2。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SOLAS CVI/R5-1,在油轮装载前提供给船舶);

3。船舶结构检修手册(2006年1月1日以后建造,500总吨以上油船);

4。特殊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MARPOL Ann I/18.8);

5。状况评估计划 CAS(MARPOL Ann I/20 和 21);

6。分舱和破损稳性信息(MARPOL Ann I/28);

7。最近一次压载航次的排油监测系统记录(船舶总数为150艘及以上,MARPOL Ann I/31);

8。排油监控系统ODMC操作手册;

9。原油洗选操作及设备手册(COW手册);

10。船对船STS运行计划和运行记录(MARPOL Ann I/41);

1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12。稳性仪器批准文件(均适用于IBC、IGC、BCH和GC代码船舶);

13。油轮强化检验报告ESP。

【除运输包装危险品船舶外】

1。运输信息(SOLAS CVII/R4.1);

2。危险品舱单或积载图(SOLAS CVII/R4.2 & 7-2.2、MARPOL Ann. III/R4)。

2。船舶建造和检验技术规定

有法定证书和船级证书两种。

(1)法定证书,根据船旗国政府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见船舶登记)和该国政府法规检验后签发的证书。

按照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颁发: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豁免证书(适用于新船和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偶尔航行一次的船舶) 。

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颁发:客船安全证书、货船建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豁免证书(根据救生设备公约颁发,免除某些要求的船舶是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核动力客船和货船安全证书以及散装谷物稳定性批准。

按照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近海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颁发安全证书。

按照国际船舶吨位测量公约对船舶进行测量后签发吨位证书。

通过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的船舶,测量后必须出具各运河专用证书。

此外还有船舶货物起重设备证书、国际防油污证书、国际生活污水防污染证书等

(2)入级证书,经船级社或船检局检验后颁发的证书,包括船体入级证书、发动机(含电气设备)入级证书、货物制冷装置入级证书。

船舶检验合格后,可在船级社总部发证前签发临时入级证书。

?机舱泵房海底门阀箱检查及测厚 6 机舱海阀吸入阀检查

4。海产品检验规则

船舶拖带规则,首先检查拖轮的马力、拖绳长度、拉力、被拖船的吨位、是否有应急措施。

5。船舶建造规范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船舶的极限线也称为“安全极限线”。是指:船舶侧视图中舱壁甲板边线以下76mm处(与甲板边线(相互平行))的一条曲线,界限线上各点的切线代表最大允许破损水线。其作用是:计算船舶抗沉性时使用,根据我国《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民用船舶的下沉极限为舱壁甲板上表面棱线以下76mm。破损后至少应有76mm的干舷,船舶的一个或多个液舱进水后,吃水限制在76mm以下,否则无法保证船舶的稳定性。

6。最新版船舶生产检验规定

在线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服务大厅肇庆德庆分院进行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2. 验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并发放电子版。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应按照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现场和网上审核后正式受理。 3. 审查。受理后,评审人员将对材料进行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相关批准文件》;如果不批准,将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材料需要补充更正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更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将重新受理审核。 4. 接收结果。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按照约定方式邮寄领取处理结果。

窗户加工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 验收。受理人员当场核实申请材料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形式合法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将予以退回并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 审查。受理后,评审人员将对材料进行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相关批准文件》;如果不批准,将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材料需要补充更正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更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将重新受理审核。 4. 接收结果。申请人按照约定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7。船舶生产检验规程最新修订

船舶质检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1、从事船舶产品质量检验,不熟悉船级社规范,熟悉船体建造流程和施工技术。

2、负责编制船体工程检验单并实施造船过程中的质量检验。

3、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船舶检验,并在船舶建造过程中与船东就质量、规格、建造工艺等进行沟通。

4、负责准备每周和每月的产品质量报告以及交货前的各种检验项目。

5、负责产品来料检验、过程检验记录及设备数据收集、产品合格证收集、质检报告编制及备案

职位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船舶相关专业,男女不限

2、听从指挥,工作细心负责,有3年以上经验。

8。船舶质量检验标准

GB 50273-2009是关于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的具体编号和名称为:GB 50273-2009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民用及区域供热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3.82MPa的固定式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铸铁锅炉、交通车辆及船用锅炉、核能锅炉、电站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9。船舶生产检验规则最新规定

1.负责辖区船舶、水上设施、海洋货物集装箱和海产品检验机构、辅助检验机构、公正检验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对辖区相关单位质量自检体系进行监督管理。

2。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受理船舶检验工作投诉;参与船舶检验质量重大事故调查。

3。根据授权负责在华外国船舶检验公司的监督管理。

5。根据授权组织开展国家辅助维修、检测机构的人员培训和认证工作。

6。承担中国海事局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职责,协助海事部组织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7。负责辖区船舶检验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开展辖区船舶检验技术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政策法规以及国内外船舶技术发展动态的跟踪研究和落实。 。

8。负责辖区船舶检验新技术、新规范应用和试点的受理和推广工作。

10。船舶检验规范

1。负责辖区船舶、水上设施、海洋货物集装箱和海产品检验机构、辅助检验机构、公正检验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并对辖区相关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进行监督并管理。

2。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受理船舶检验工作投诉;参与船舶检验质量重大事故调查。

3。根据授权负责在华外国船舶检验公司的监督管理。

4。负责在我局登记的船舶吨位计量审核、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颁发、地方造船厂建造的中国船舶重要日期的确认。

5。根据授权组织开展国家辅助维修、检测机构的人员培训和认证工作。

6。承担中国海事局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职责,协助海事部组织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7。负责辖区船舶检验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开展辖区船舶检验技术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政策法规以及国内外船舶技术发展动态的跟踪研究和落实。 。

8。负责辖区船舶检验新技术、新规范应用和试点的受理和推广工作。

11。渔船及海产品检验规定

没有确定空载干舷的概念。计算时,为干舷加上空载时距设计水线的水线高度,或空载水线至船舷最低点以下76mm的距离。

确定干舷时要考虑几个因素:航行面积、结构形式和强度、排水量储备、大角度稳定性等,建议您看一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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