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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条例全文

2024-05-03 06:58

汽车安全条例

一、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汽车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安全管理、驾驶、行车等活动。

二、车辆管理

1. 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有效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 车辆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灯光、制动、车轮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3. 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养和维护,保持车辆良好状态。

4. 车辆不得擅自改变技术参数、结构等,确需改动的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驾驶人管理

1. 驾驶人应当具备有效的驾驶资格和机动车驾驶证。

2. 驾驶人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3. 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4. 驾驶人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行车安全规定

1. 行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

2. 行车应当保持安全车距,注意避让前方车辆和行人。

3. 行车应当合理控制车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或者规定的速度。

4. 行车应当注意观察路况和周围环境,确保安全行车。

五、车辆安全装置与设施

1. 车辆应当配备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如安全带、安全气囊、制动器等。

2. 车辆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3. 车辆的安全装置和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换或者损坏。

六、事故处理与救援

1.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2. 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发生事故时,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积极协助处理事故,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据。

4. 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法律责任与执行监督

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3.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4. 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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