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安全条例全文
一、总则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车辆安全
1. 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2. 车辆的发动机、底盘、悬挂、制动、照明、信号等装置应当完好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3.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号牌,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4.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粘贴机动车年检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
三、驾驶安全
1. 驾驶人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并按照规定使用合法的驾驶证。
2. 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
3. 驾驶人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4. 驾驶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四、道路安全
1. 道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2. 道路应当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更新。
3. 道路不得用于非交通活动,如摆摊设点、停车休息等。
4. 行人和非机动车应当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内行走或者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法接受处罚外,还可能被吊扣驾驶证、暂扣车辆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2.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