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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条例最新版

一、总则

为了加强汽车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车辆管理

1.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汽车的安全性能、环保性能、节能性能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2. 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改装汽车,或者擅自改变车辆结构、外形、尺寸和重量等。

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污染物检测,符合条件的,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三、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

2. 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

3. 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行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4. 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

5. 驾驶员应当确保行车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四、安全设施

1.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车辆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装置,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安全带、安全气囊等。

2. 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车辆上安装儿童安全座椅等安全设施。

3. 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车辆上配备灭火器等应急设备。

4. 机动车道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护栏、标线、提示标志等安全设施。

5. 公共场所、单位内部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安全设施。

7.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

8. 公共场所、单位内部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

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机动车道或者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10. 在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交通繁忙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安全措施,如限速、限行等。

11.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封闭道路、疏导交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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