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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牌号码规定

1.北京机动车号牌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简称“数字和字母”)组成。

2。北京使用的车辆牌照分为小型汽车、大型汽车、挂车及其混号、摩托车五种。

3。小型、微型客车(货车)、重中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和特种作业车辆应当在车身或者车尾喷涂统一样式的专用标志,并设置符合规定的固定式标志。应按国家标准安装。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号牌、检验标志、反光条等。其他类型的车辆可以只显示上述专用标志,而不安装。

4。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外观应与普通电动汽车的蓝色装饰条有明显区别。电机额定持续功率大于等于90kW的新能源汽车为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电机额定持续功率小于等于60kW的新能源汽车为增程式电动车型。纯电动汽车不得使用新能源专用牌照。

5。非营运小微型客车不得使用原车主姓名作为车牌汉字,现行车型编制规则不得变更。原《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6。已从外地申请临时车号的,应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转入业务;异地申请正式行驶证的,应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7。新购买的新能源小微客车申请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原临时行驶号码。

8。在用小微客车因故丢失、损坏,需要换领新车辆号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发号牌,但不得超过原核定的车辆数量。

9。对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免检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免检合格证,同时发放免检标志,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10。自2023年起,在本市注册6年以上的货车和注册4年以上的货车,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的,不得通过年检。

11。本市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辖区内进京机动车道路交通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持有全国有效驾驶证的驾驶人,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才能驾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未取得进京证件的机动车在北京道路上行驶。

12。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公路设施保护、货运车辆超限、超速违法整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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