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流程详解
一、报案
1. 事故发生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 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填写业务登记表(内勤做好信息登记);
3. 内勤根据保险条例做出立案登记,并附上相关材料,报领导审批,予以立案;
4. 客户到保险公司理赔部领取报案登记表,应如实填写,并报送相关证据材料
二、定损
1. 损伤确诊后,检验员凭处方和伤检结果到修理厂确定损害程度;
2. 检验员通知客户到店填写定损单(修理厂内勤代填的定损单需要进行复核);
3. 被保险人先予全额支付修理费用;
4. 保险公司及修理厂对车辆进行定损,确定修理方案,更换损坏部件,出具报价单;
5. 修理厂进行修车;
6.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一起对修理情况进行验收、审定、核对定损单、第三者、如涉及第三者赔偿的应依据保险条款确定是否通知第三者。
7. 提交单证进行索赔理赔。
三、维修
1. 修理厂自行确定修车时间;
2. 修理厂将车辆送往保险公司指定的修车处修理,护送人员和修理厂不能向客户收取费用;
3. 修理厂修车时,客户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品质监督;
4. 自行确定到修理厂修车的时间、且距上一次到保险公司对该损失确认已超过10天时,客户需通知保险公司到修车处定损。
四、理赔
1. 被保险人提交索赔单证,办理索赔手续;
2. 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应当对残骸进行复检;
3. 保险公司应根据事故的情况对赔偿的数额进行审核确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4. 被保险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的10日内,对超过赔偿限额或被保险人不同意赔偿数额的,将有关要求的说明提供给保险公司;
5.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说明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书面告知其不予赔偿的理由,并出具不予赔偿的书面通知书;
6. 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重新向保险公司书面提出索赔,并提供证明材料;
7. 保险公司将在材料齐全后10日内最后确定赔偿或拒绝赔偿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