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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流程

2024-04-30 21:28

汽车保险理赔流程

一、报案

1. 事故发生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 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详细填写业务登记表;

3. 内勤根据填写的保险单号,查阅保险条款,核定保险责任范围,并初步估算出本次事故的损失,并提醒客户应向哪些第三方机构提出权益主张;

4. 客户将事故通知及业务登记表提供给或寄送给保险公司;

5. 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填定首次报告书,并将业务登记表编号的出险通知书寄送给客户的保险公司;

6. 保险公司接收客户的索赔资料后,将进行查勘、审核,并将核定结果通知内勤;

7. 内勤对客户的索赔资料进一步核实并进行理算,将理算结果连同保险公司查勘、审核的结果及拟定的赔偿金额,协助客户填写索赔报告书,并将有关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8. 保险公司核定赔款金额后通知内勤,内勤根据管理权限的划分协助客户领取赔款或提交审批。

二、现场处理

1. 查勘重大赔案须派两名以上查勘员;

2. 由内勤或被委派的查勘员代抄告公司向客户发出查勘通知,通知对受损部分进行拍照;

3. 查勘员到达现场详细进行现场查勘,记录发票及修理、更换部分;

4. 需要施救的应先施救,费用必须经过认真核实;

5.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12小时内提交查勘报告的,应向调度说明原因并在查勘报告中注明。

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1.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 保险公司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 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数额确定:责任限额是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5. 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可申请平安车险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和交强险类似,但商业三者险可以在投保时和保险公司约定绝对免赔额(即该免赔额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不承担的)。

6.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平安车险公司负责赔偿。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平安车险公司对于其中的肇事逃逸、自杀、自残等特殊情况也是不负责赔偿的。平安车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交强险之外的需要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经济责任,平安车险公司负责赔偿。

7. 平安车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平安车险公司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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