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汽车观察网 > 汽车 > 维修

汽车保险理赔流程

2024-03-22 16:49

汽车保险理赔流程

一、报案

1. 事故发生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 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填写业务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内勤代填);

3. 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 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 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

6. 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二、现场勘查

1. 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 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 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三、定损

1. 检验人员在查勘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定价定损,并填写算书总表,通知内勤复核;

2. 内勤接报表复核无误后通知财务部门理赔柜进行登记编号,费用由客户自付;

3. 内勤根据修理价款发出转账通知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后付清修理费用。

四、提交理赔资料

1.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 保险人所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及其他证明和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3. 保险人不能确认事故原因的,应当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为准。

4.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保险人未及时履行核定给付或者赔偿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理赔审核

1. 审核人员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的复核;

2. 接到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审核人员可派人到现场实地勘察。标的小于2000元的非人伤案件,审核人员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0日内按权限作出理赔决定。标的在2万至20万之间的案件,应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月内作出终审结论;对于一些较为复杂、有疑问的案件,确属疑难案件的,要进行集体审理,共同认定。查勘员能够定损的案件,审核时间由原来的10天缩短为5天。标的超过20万以上的案件,保险公司需上报到保监局审批,审批程序时限为30天。各环节工作均应严格按程序进行,不得越位办理。

3. 审核完毕后加盖公章。赔案封套填写完整,结案登记进入核心系统保存。编制赔款收据交客户签收时一并收回代销单证(卡)。结案登记时要注明该笔赔案已于某年某月某日代位求偿完毕。相关登记表、理赔申请书等材料装订存档。每年将全部结案的赔案装订成册存档备查。结案登记表中注明拒赔案件数和拒赔金额。

4. 对于车险理赔档案,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规定。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保险事故查勘报告、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草图、机动车保险定损报告、机动车保险核损清单、机动车保险理赔结案报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等应妥善保管;涉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按揭案件在未偿还贷款期间有效延长至贷款还清为止;对于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需要等到结案后才能归档保管。

5. 建立完善的档案借阅制度。一般情况下档案是不允许外借的,但是为了方便工作可以允许有借阅手续的存在,档案借阅登记表一般是由借阅人认真填写后生效的汽车保险理赔流程

一、报案

1. 事故发生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 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详细填写业务登记表;

3. 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复印联系客户的家庭电话,并向承保公司报案;

4. 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给客户开具报案证明;

5. 填写立案登记表,予以立案,并向客户发放报案号;

6. 予以立案后,请客户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并提醒客户注意保护现场和保留证据。

二、现场勘查

1. 到达现场先交付查勘定损费用保证金;

2. 对第三者的损失须做认真查勘,评估资料充足后应及时通知客户交巡警协助定责及定损;

3. 对第三者的损失的修理资料核对后,有序清理,粘贴清单;

4. 认真填妥机动车碰撞责任说明书;

5. 出具索赔须知。

三、定损

1. 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并提出初步定损意见,填写定损报告,连同车辆有关资料交给保险公司内勤人员;

2.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有关单证,并填写索赔申请书,经保险公司查核属实,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赔款采取转帐方式支付会给被保险人出具收取赔款凭证。

四、提交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凭证和有关单证资料;

2. 报案登记表,出险通知书;

3. 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4. 事故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 第三者出具的赔偿凭证:即第三者出具的书面材料。若是第三者车辆逃逸案件,应有警方110事故证明;若是员工或单位车辆应提供单位证明,并经单位法人或委托人签章;

6. 修车发票(维修费发票);

7. 施救费发票(如现场施救);

8. 其他相关材料。

五、理赔审核

1. 保险公司审核员在接到理赔文件后,进行登记编号,作为理赔的依据;

2. 理赔审核员详细审核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并对属于保险责任的进行调查核实;参与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集,并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案;

3. 理赔审核员将已通过核准的理赔文件,按授权权限经过各级负责人审批;并对出险案卷做出批示意见提供给决策依据;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对出险案卷做集体审定;

4. 理赔审核员在审批结束后形成审批意见并做登记。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或其他保险金。

5. 通知财务部门及时划转赔款或其他保险金。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或其他保险金时,应填发领取通知或者通过电报、电传给被保险人。赔款通知必须注明领款金额及领取日期。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时必须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和已支付或者垫付抢救处理费用的收据。若领款人为单位时需提交领款单位的委托证明。领款人为个人时需提交领款人的身份证。若被保险人死亡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若被保险人失踪应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及受益人身份证明。若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或者代理人代为申请领取赔款或者其他事宜的应提交被保险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书面委托书。若案件有担保人应提交担保人的书面证明及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若案件有反担保人应提交反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及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若领款人为法人代表时应提交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若案件涉及三者且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应提交由被保险人签署的赔偿款项收领书。若案件涉及三者且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应提交由被保险人签署的赔偿款项收领书。若案件涉及多方当事人且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汽车观察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20230273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