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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流程

2024-02-14 19:56

汽车保险理赔流程

一、报案

1. 事故发生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 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详细填写业务登记表;

3. 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复印存根及查帐清单,复印存根签章后将查帐单留给置封面;

4. 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 内勤电话通知客户到保险公司领取代勘查单,并指导客户填写,告知客户提供所需证明文件;

6. 印支票送调查及垫付必须说明公关礼仪应强调只允许客户可以电话查勘提供所需证明。

二、现场查勘、定损

1. 保险公司人员接到报案后,迅速调度派工人员赶赴现场;

2. 携带相关单证对事故情况进行认真查勘,核实损失物品价格;

3. 对损坏的物品进行定损并且与客户确认;

4. 查阅保单并与财务登账对照,填写“出险通知书”;

5. 对所有单证进行整理并查核定损金额。

三、审核索赔材料

1.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材料进行数量清点,如发票、身份证、行驶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等;

2. 在阅读理赔相关的法律文书上给予指导;

3. 对单证齐全的赔案没有拒赔和生僻字的给予承保。并安排传递索赔材料到核算人员手中时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接到赔案后迅速分拣传递。将赔案编号并加盖业务章;

4. 对索陪材料不齐备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否则拒绝受理,并退还客户及时告知客户尚缺材料名称;

5. 本环节的主要功能和目的:首次确认索赔主体真实性及提交的单证或主体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全面履行保险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义务的重要环节。根据行业规范和自身实际对缺少材料或材料真实性提出质疑实行一次性告。确认资料真实齐全之后进入核算环节。本环节应注意几个问题:对身份证阅读之后要在复印件上面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户口本要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核实一致;收入证明要确认真实并且符合公安部70号部长令的规定;所有单证要在出险通知书上注明所提交单证名称并加盖业务章;加盖业务章后要留存根备查。本环节的核心是对客户提交的索赔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把关,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入核赔环节否则退还客户并一次性告知缺少材料名称。

6. 本环节应遵循“方便客户、维护权益”的原则。方便客户方面包括: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从收到受害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当降低姿态以平等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在处理赔案时要换位思考充分考虑到客户作为消费者其焦急、急切心情以及期望值往往要高于理赔服务人员所以服务人员要将心比心、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树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维护权益方面包括: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不受侵犯的核心问题是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内设机构部门经办人员不能违规操作、不能越权处理问题。在处理赔案过程中无论是承保环节还是理赔环节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办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同时要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从收到受害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否则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要降低姿态以平等的合同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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