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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流程

2024-01-31 20:49

汽车保险理赔流程

一、报案

1. 事故发生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 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详细填写业务登记流转表;

3. 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 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 所有案件必须认真核实,作记录内勤电话通知客户予以确认是否到场;

5. 要索取客户详细资料。

二、现场处理

1. 公司派人查勘,若被保险人为本人或其所能支配的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现场从事清障施救处理工作的,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如实提供相应资料及证明。

2. 若被保险人拒绝在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上签字,应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出具相关证明,并要求投保人在证明上签名确认收到机动车辆保险小额案件快速处理通知单。现场处理注意事项如下:

1. 到达现场后立即表明自己是保险公司派出的查勘员身份并询求客户的协作。如果现场出现打110报警情形,应及时与当地交警取得联系,对现场进行照相和记录,并向交—警表明自己是保险公司查勘员身份。之后,与交—警取得密切联系,跟踪事态发展,迅速向公司理赔部门报案,了解事故原因和性质并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现场施救应遵循及时、稳妥、安全的原则。施救原则是先人后车;先危后重;先他人后自己;先保护财产后保护自己。施救时注意保护现场,对现场中人为破坏的痕迹要予以制止;对非原始现场要尽可能地恢复原状。同时注意要首先确保人员的安全转移;其次才是现场中财产的抢救。要避免损失的扩大化。对无法救出的物品应尽可能地采取就地损失鉴定,对能搬动的物品应尽可能地搬离现场;对水浸物品应尽可能地取出车上相关部件。对损失较小的事故车应尽快撤离现场;对损失较大的事故车应尽可能地采取现场施救后再撤离现场。

3. 查勘员在现场处理完毕后应要求客户协助保护好第一现场并在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上签字确认,之后要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索赔资料并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报价和核损工作。如果事故车修理单位需要出具价格清单时应及时通知修理单位进行修理价格清单的出具并督促修理单位尽快修复受损车辆。在事故车修复后应督促客户尽快将事故车辆接走并进行相关索赔工作。

4. 如果事故性质属于盗抢险责任范围则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上注明盗抢险已报案并将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保险公司理赔部门以便理赔。

5. 如果事故性质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全车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赔偿第三者损失的,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交有关索赔材料进行索赔工作。如果当地没有开设分公司而无法进行快速理赔工作时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根据公司领导指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 如果事故性质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则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上注明交强险已报案并将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保险公司理赔部门以便理赔。同时要注意必须将交强险承保信息及时录入公司承保信息系统中。

7. 在处理本条第5款和第6款所述事故时应注意:如果被保险人同意采取一次性定损方式进行赔付的应要求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小额案件快速处理单上签字确认;如果不同意采取一次性定损方式进行赔付的则应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定损、核损和报价工作。同时要通知被保险人协助配合定损人员进行定损、核损工作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索赔材料进行索赔工作。

8. 在处理本条第5款和第6款所述事故时应注意:如果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在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上注明第三者具体伤亡或损失情况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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