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流程
一、报案
1. 事故发生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 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详细填写业务登记表;
3. 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 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 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
6. 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以上工作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第三者或者道路设施损失的定损
1. 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无陪同人员的应连续完成检验和计算工作),并在查勘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定损情况通知被保险人;
2. 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应该指导检验人员进行查勘定损;
3. 可根据本规定对第三者或者道路设施损失采用修复、重置或协商解决定损;
4. 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必须由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对其结论不同意见,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5. 定损人员应以实际修复费用估算,并将估计结果反馈给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不同意,应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办法。也可由被保险人委托修理厂修复,由保险公司与修理厂签订委托协议,对修复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修理质量;
6. 协商第一次未果,可约请其他被保险人进行协商;
7. 定损人员参加协商;
8. 被保险人同意定损结果并签署“车辆损失索赔权转让书”和出具有效单证(指非警方的有关权威出具的证明文书),将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必须把自身手中保存的证明文件副本交予保险公司。
三、提交索赔材料
被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以及详细的损失清单、损失照片、出险通知书,事故证明,涉及第三方的证明、发票和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
四、保险公司核赔
通过之后打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