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流程
一、报案
1. 事故发生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 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详细填写业务登记表;
3. 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 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 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办理程序;
6. 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以上工作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查勘定损
1. 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 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 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三、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 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案件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索赔单证资料要分别用鱼鳞板打号粘贴,将印签页码编写在第4页上,以备核算及存档用。
2. 经审核后面的索赔单证齐全时,要从立案第2个工作日起算在20个工作日内逐日编制核赔清单,提交部门主管审批。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财务划款。
四、理算复核
1. 核赔岗受理赔案后,要在保障公司留存的单证上加盖“赔案件”、“赔款复决”和“分案过录”、“结案”和注销印章,在销案的同时,毁掉各种单证有:拒赔通知书、结案通知书、修车发票、医药费发票等单证。并将已失效的印签整理成册进行装订存档。
2. 经核赔科长审核无误后,提交财务划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