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流程
一、报案
1. 事故发生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 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详细填写业务登记表;
3. 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 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 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 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
6. 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以上工作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查勘定损
1. 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 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 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三、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 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
2. 将索陪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复核定损金额是否准确,并与被保险人见面协商处理方式后,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上签收;
3. 将无赔款优待条款的标书的副本送展招中心,正本会同凭以见费的标书送至出单中心;
4. 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直销的赔案单证是否完备;
5. 将审核无误的索赔单证,按填写完整的“出险报告(索赔)书”,用快件寄给本公司指定的诸检点所代查勘定损人员核查赔案。
四、理算复核
1. 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转来的资料后,作好接案登记,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或需要代为诉讼的赔案接收出险报告(索赔)书,并在交接清单上签收;
2. 从接收的出险报告(索赔)书取得有客户及检验人员签字列明的索赔资料;
3. 将索陪资料逐单进行登记明细编号,放入未决赔案登记表后归档;
4. 对全赔案件或协商的赔案要在未决赔案登记表加盖“全赔”或“协商赔付”章;
5. 逐笔登日记载理赔起款通知书(赔款收据)缴款单纯及金额,在发放未了赔款清单后,按登记照列节号编列赔款收据号(退料流水号)名单,于第二个工作日通过银行部门发放理赔、起款通知书(赔款收据)。全损和协议中止须填权益转让书通过代位求偿;超过被保险人投保期限的索赔材料财务部门须进行登记备案;
6. 在全损或协议赔款且被保险人同意委托我司付款的情况下,各公司可以预(销)案卷及代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在办妥委托手续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按规定的格式报送垫款金额,到财务部门核准开具代领据作垫款帐务处理;同时登记垫付款登记表台帐。垫款必须督促被保险人20天内归还我司,否则由银行部门负责从被保险人帐户中扣款归还我司。
五、核赔审批
1. 对有疑问的赔案及时派员进行协助查勘定损工作;
2. 对权限之外或需与其他部门会办的赔案报领导审批;
3. 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定损建议报领导集体审定。审批后按规定时间通知被保险人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