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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不同
CIF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要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
CFR是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费用。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
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2、费用和保险费不同
FOB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IF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FOB术语中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办理,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前通知买方。CIF术语中保险费由卖方负责办理并支付保险费,卖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给买方。
FOB价换算为其他价CFR价=FOB价+国外运费。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CFR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FR价-国外运费。
CIF价=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CIF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FR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装船通知告知买方的时间不同
FOB和CFR术语卖方在装船前需要告知买方装船内容、装船细节以使买方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办理货物的海上保险,而CIF是由卖方负责投保,在货物装船后的几天内告知买方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CFR
百度百科-FOB
百度百科-CIF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如何规定CIF,CFR,FOB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的?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CIF,CFR,FOB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船舷为界,即当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

贸易案例题

1.9月份装船的3000公吨延迟到10月份装船,银行拒付合理,因为这一批已经超过9月份这个最晚装船期。贵司应该事先与客户协商修改信用证,把9月份装船的最晚装船期修改到10月份,这样银行就不会因为单证不符而拒付(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上的装船日期不符)。
2.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FCA条款交货地点对风险划分有影响,本人建议贵司出口产品如果不想做保险的话,要么选择FOB,要么EXW,在2中,如果贵司还没有把货交给客户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货物的话,风险还在贵司。
3.这个问题我认为,前面那部分: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鹿特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这应该是合理。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这一点,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分情况分析吧,第一种情况,如果贵司在9月底后发货给客户了,单据寄给客户了,对方银行可以拒付,因为单证不符,所以还是要事先与客户协商好让其接受9月底后装船可否(可以让其修改信用证)第二种情况,贵司还没有出货,因为您的客户是通过信用证支付货款的,那么他们就不存在结汇的情况了。第三种情况。。。,所以我觉得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这句话在合同中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可能无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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