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车辆
1. 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
2. 城市公共消防车辆;
3. 海洋石油管理海上专业救助船;
4. 军事装备(含各种导弹、飞机、舰艇、鱼雷、导弹快艇、军事两用技术及辅助设备);
5.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留学生自用车辆;
6. 外国驻华机构和联合国驻华机构常驻代办机构进口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
7.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自用车辆;
8.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供非军事部门使用的车辆。
9. 没有固定装置,按特定用途作为器具使用的车辆:运钞车、邮政车、发电车(不含铁路机车)、医院的X光机车、洒水车(用于喷洒路面、街道、绿化带的车辆)、工程抢险车(如: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公共卫生车(如:救护车、防疫车等)、石油勘探车、油罐运输车等。
10. 从事我国科学考察和科学试验的专用车辆。
11. 从事地震救援救灾的车辆。1
2. 外交人员自用车辆。1
3.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人员自用车辆。1
4. 联合国驻华机构常驻代办机构人员自用车辆。1
5. 空间科学卫星发射、回收时的轨道车和卫星发射过程以及运行中的伴随服务车辆。1
6. 使用船舶,航空器运输的外国法人及自然人自用进口车辆;批量进口的游艇、专用汽车等(应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
7.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进口的指挥车、巡逻车等专用车辆。1
8. 担负森林消防任务的消防车。1
9. 环卫部门进口的洒水车、扫路车等专用车辆。20. 农业部门的拖拉机运输车。21.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车辆。2
2. 其他特定减免范围的车辆。
二、减税车辆
1. 国家重点发展的关键领域,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工业基地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
2.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包括提供给企业的生产线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或关键部件,或关键配套件。
3. 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产业。
4. 国家鼓励利用外资的关键领域和行业。